111年度竹簡調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如昱實業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記載
起訴狀上聲請人即原告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聲請人即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並應於補正之書狀內簽名或蓋章,逾期即
駁回起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原告之訴,原
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係可以補正,
惟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
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11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惟本件聲請人即
原告之訴,聲請人即原告係法人,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起訴狀並應記載其真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其法定代理人亦應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狀
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林文雄並
非其法定代理人,有聲請人即原告提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
爰命聲請人即原告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