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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竹簡調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佳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及鍾采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鍾采玲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經聲請人多次催討未果,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86,425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相對人鍾采玲任職於相對人佳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下稱佳橋公司),聲請人遂持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鍾采玲對相對人佳橋公司之薪資債權並核發移轉命令,相對人佳橋公司聲明異議,然相對人鍾采玲於相對人佳橋公司之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確使聲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存有不安之狀態,此不安之狀態,得以對相對人之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聲請人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法律上之利益,依法就爭議事項先行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鍾采玲與相對人佳橋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等語。惟核其所聲明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