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吳駿青
林貞吟
被 告 昌益御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告 綠明環保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9,37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陳報鑑定本件損害賠償之專業機關及鑑定事項,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