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郭素環
上列原告與
被告榮錦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萬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
起訴狀主張事實係因匯款新臺幣(下同)2750萬元而認得為聲明之請求,足見原告本件請求所得之利益,即應為該金額,據此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萬4000元,
爰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