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上板橋電子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翁艷娟
夏正洋
夏瑞宸
晶時堂鐘錶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翁艷娟、夏正洋、晶時堂鐘錶有限公司、夏瑞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