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大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長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調解而不成立,並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內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之規定,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肆佰壹拾萬柒仟零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扣除原告前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新台幣伍仟元,尚欠新台幣參拾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