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劉又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零貳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