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竹安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魯郁伶
楊坤國
楊坤煜
楊坤淦
關永武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陳玉美、黃鳳月、黃三正、黃鳳珠、黃三立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捌佰捌拾伍萬陸仟壹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併應提出坐落○○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全份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