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張哲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泉朋自動化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