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昌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友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友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參仟零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