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王蔡淑芬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南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榮昌間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零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