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柏彥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 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