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兆螢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