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歐奉京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翌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2,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