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御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澄水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