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黃張月桂
黃睿哲
黃玄明
黃玄成
黃昌玥
黃光玥
理人 邱懷祖律師
鄭家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昇譽建設有限公司、張正忠、昇悅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