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大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長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壹拾萬柒仟零肆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