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貝爾特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亞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17,188元,應繳
裁判費73,4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968元。(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