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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陳美侖 
被      告  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

            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到院(依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陳報:⑴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被告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及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⑵陳報原告請求被告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提出之改進方案內容與被告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及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書面道歉內容,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元,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沒有在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請求被告賠償及提出書面道歉、改進方案的法律上依據),雖聲明請求被告
   提出書面道歉及被告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提出改進方案,但沒有具體說明請求被告提出書面道歉內容及改進方案內容,起訴不合程式。
(二)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求被告提出書面道歉及被告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改進方案部分,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金額合計7,000元,尚應補繳7,000元。
(三)本院因此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起訴程式,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