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研翊科技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43,5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87,625元;又本件原告
起訴狀記載委任
訴訟代理人提出訴訟,然原告起訴時未併提出
委任狀,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7,625元,並提出委任狀,如逾期未補繳及提出,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