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峰匯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峰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峰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談
原 告 品峰環保企業社即彭黃嬌妹
被 告 文心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俊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之給付服務費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8,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管理委員會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法定代理人備查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