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佑鍾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
聲請對
被告郁京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648元,應徵
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