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百閔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閔棊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庭羽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壹萬柒仟零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