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
林欣儀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
聲請對
被告上詮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㈢、如
兩造間有訂立書面契約書,並應提出該書面契約書影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