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066號
原 告 上板橋電子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翁艷鵑
被 告 夏正洋
訴訟代理人 鄒莉
被 告 晶時堂鐘錶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振森
被 告 夏瑞宸
許煥章
曾燕琴
曾燕玲
劉楊面
林宜慈
曾朝章
主 文
准予原告追加蔡美華、許煥章、曾燕琴、曾燕玲、劉楊面、林宜慈、曾朝章為被告。
理 由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
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聯,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
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
二、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坐落新竹縣湖口鄉達生路上「北美大樓」5樓之區分
所有權人,被告翁艷鵑、夏正洋、晶時堂鐘錶有限公司、夏瑞宸則為北美大樓6至10樓之
區分所有權人,因原告所有之5樓建物天花板上方之糞管氧化生鏽破裂,導致6至10樓住戶產生之糞水不斷自5樓建物天花板漏逸而出,5樓建物因而淹滿糞水,
爰請求被告翁艷鵑、夏正洋、晶時堂鐘錶有限公司、夏瑞宸(下稱被告4人)連帶賠償原告租金損失、清潔費用及
精神慰撫金等,並修復糞管及5樓牆面等。
嗣原告持本院函文調取北美大樓6至10樓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後,知悉北美大樓8樓尚有區分所有權人蔡美華、許煥章、曾燕琴、曾燕玲、劉楊面、林宜慈、曾朝章,遂具狀及當庭以言詞追加上列7人為被告(下稱追加被告7人,卷第79頁)。本院審酌追加被告7人同為北美大樓6至10樓之區分所有人,與原告起訴主張北美大樓6至10樓住戶之糞水淹滿原告所有之5樓建物,因而向北美大樓6至10樓區分所有權人
求償之基礎事實同一,且訴訟資料及證據於相當範圍內亦有關聯,得於追加被告7人審理時加以利用,且不甚礙被告4人或追加被告7人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追加被告7人,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