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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秀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美嘉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