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144號
被 告 陳宏瑋
原 告 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2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
附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