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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天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為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代理人    葉文海 
被告即反訴 
原告        羅烈淵 
訴訟代理人  羅淑瑩 

複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羅芳弘 


法定代理人  羅淑瑩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複代理人    柯雯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第三項第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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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C-C’點

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一、第30行(即原判決第3頁第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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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三、法院之判斷(四)第32行(即原判決第11頁倒數第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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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C-C’點
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四、第二行(第原判決第12頁倒數第9行至第10行)
D’-d-g-h-c-C’點
D' -D-C-C’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