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18號
複代理人 葉文海
被告即反訴
原告 羅烈淵
訴訟代理人 羅淑瑩
複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羅芳弘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複代理人 柯雯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
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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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一、第30行(即原判決第3頁第1行) | | |
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三、法院之判斷(四)第32行(即原判決第11頁倒數第6行) | | |
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四、第二行(第原判決第12頁倒數第9行至第10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