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順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娟 
被      告  王泉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