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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 告 永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聰彬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
律師
鄭家羽律師
邱懷祖律師
被 告 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麒瑞
訴訟代理人 游象建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7日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