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徐榮聰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038,6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13,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