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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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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凱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靜 



被      告  黃振財 
            魏麗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康呈 
被      告  葉淑惠 
            彭秀英 
            黃文龍(即黃正宏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光(即黃正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中關於共有人「葉麗煌」記載,應更正為「魏麗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