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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亞膜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信樂  

上訴人即  明祐科技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明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通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