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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1號
原      告  廣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正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豪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棋 

訴訟代理人  夏金郎律師
            李佳凌 
            蔡政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0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