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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追償電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被 告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光明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朝立
訴訟代理人 李紹榳
陳勇全
林益聖
楊舒晴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明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