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 告 國立中央大學
被 告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零玖拾元及其中肆拾伍萬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二)陳述:依據
兩造所簽訂之「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合約」,被告應給付研究經費新台幣(下同)150萬元,
惟被告僅支付105萬元,遲付45萬元及
違約金5萬元及以110年12月31日起計算之
遲延利息60090元,共計560090元。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產學合作合約及108年5月3日、108年9月2日、108年10月15日及110年4月8日等函文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請求,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