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新展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速碼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因
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9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一份),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