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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7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景嵐 
被      告  大自在空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鄧啟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109年9月14日邀同被告鄧啟民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15日起至114年9月15日止,共計5年,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之計算方式為200萬元自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1.4%,再加0.9%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1%),自110年7月1日起利率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01%(目前年利率為1.85%),機動計息;100萬元自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1.4%,再加1.1%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1.5%),自110年7月1日起利率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16%(目前年利率為2%),機動計息,惟因原適用優惠之融通利率期限經延展兩次至111年6月30日止,故本件貸款之利率仍以1%及1.5%計算。如有遲延償付本息或付息時,則依據借據第7條約定,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另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公司自111年1月15日起即陸續未依約攤還本息,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目前尚積欠本金2,211,9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借款全數一次清償,被告公司為上開借款之債務人,而被告鄧啟民為被告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電腦主檔4紙、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1日總審規字第1101601836號函、被告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被告鄧啟民身分證等件(以上均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29頁)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有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公司為上開債務之借款人,而被告鄧啟民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01
147,637元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2
1,328,758元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3
32,928元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4
702,663元
自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2,211,9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