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878號
原 告 郭瑞隆
郭瑞誠
上 一 人
共 同
被 告 郭秀珏
郭秀玲
郭秀芳
郭佳欣
陳淑麗
楊玉全
楊玉輝
葉雪霞
陳信溢
張惠絜
陳玟靜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被 告 陳振杰(兼陳振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道0段00號00樓 之0
被 告 陳淑惠(兼陳振東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華(兼陳振東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淑娟(兼陳振東之承受訴訟人)
偉詮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
被告陳振立、陳振杰、陳淑惠、陳淑華、陳淑娟為被告陳振東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陳振東於本件審理
期間之民國112年7月13日死亡,其第一順位
繼承人即
直系血親卑親屬陳郁蓉已聲明
拋棄繼承;第二順位
繼承人即父陳銘勲、母陳沈鳳嬌均已死亡;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即被告陳振立、陳振杰、陳淑惠、陳淑華、陳淑娟均查無聲明拋棄繼承資料等節,有除戶謄本、本院職權查詢之拋棄繼承公告資料等件附卷
可稽(本院卷一第289頁、卷二第41頁),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501號拋棄繼承案卷無訛,應
堪認定。是被告陳振東之繼承人即同為
本案之被告陳振立、陳振杰、陳淑惠、陳淑華、陳淑娟,
兩造迄今無人聲明
承受訴訟,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
職權以裁定命被告陳振立、陳振杰、陳淑惠、陳淑華、陳淑娟
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