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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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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婷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敏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琴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