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宣宥浩
被 告 金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4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萬200元,並已於同年月28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