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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權利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宣宥浩 
法定代理人  王敏   
被      告  金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4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萬200元,並已於同年月28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