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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文星 

被上訴  人  洪村騫 
即原    告  洪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裁定(通知)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