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蔡育倫
被 告 大富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傅伊君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