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蔡育倫
康皓智律師
蔡憲騰律師
被 告 竹富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於本院民國112年5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及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
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
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
是以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追加及變更,自無從准許。
二、查原告於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5月25日具狀追加
被告竹富建設有限公司,並變更
訴之聲明,
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之追加及變更,依首開說明,其追加及變更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原告追加及變更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