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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蔡育倫 
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律師                     
            康皓智律師                     
            蔡憲騰律師




被      告  竹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象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於本院民國112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及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及變更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
追加及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是以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追加及變更,自無從准許。
二、查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5月25日具狀追加被告竹富建設有限公司,並變更訴之聲明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之追加及變更,依首開說明,其追加及變更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原告追加及變更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