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怡真
主 文
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7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
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