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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周韋呈 
            林永發 
股票權利人
即被代位人  林銘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1年度除字第20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精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股票權利人即被代位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人代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1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精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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