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顏弘毅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