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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偉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宗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陳國浩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竹北分行
110年5月31日
239,200元
C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