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呈達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