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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呈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維 
訴訟代理人  陳宥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揚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黎重利
華南商業銀行新豐分行
111年1月31日
18,900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