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林建成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5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